一字之差,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日期:2024-12-22     浏览:269    评论:0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

结果确有着天壤之别

外出务工一定要擦亮双眼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魏某到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30元,按月结算当月工资。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魏某向上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确认魏某与某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设备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魏某提交了其在某设备公司固定上下班的考勤打卡截图和工资条,工资条记载其考勤天数、应发工资、加班费、迟到扣款等事项。

某设备公司称与魏某仅是劳务关系,魏某所在的杂工班上班时间不固定,考勤打卡仅为公司与之结算工资凭证,有工作时由主管与魏某电话联系,但某设备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

魏某提供的考勤打卡截图、工资条等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可认定魏某上班考勤受某设备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魏某从事某设备公司为其安排的包装工作亦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并按每日130元的标准按月取得劳动报酬。魏某虽未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综上,判决驳回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魏某在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往往由于就业压力、用人单位的压力或者缺乏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原因,未能与用人单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确认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与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则指与劳动者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由于劳务关系的建立具有灵活性,同时对繁荣市场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益处较多,故我国法律法规对提供劳务者主体资格的要求,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所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了需要提供劳动之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主动遵守其相关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的同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劳务合同:不特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

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劳务合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建立的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5.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在此过程中,如若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中,通常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会产生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

6.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因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故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

劳务合同:由于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充分协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外,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7.伤亡事故后果处理不同

劳动合同:主体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只能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工伤。也即损害事故的发生,如果全部是由提供劳务者的过错(故意和过失)产生的,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主体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发生侵权行为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8.纠纷解决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如因此发生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9.法律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当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如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时效为三年。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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